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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股票配资门户 志邦家居: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9 22:22    点击次数:91

在线股票配资门户 志邦家居: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5-01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志邦转债”,债券代码 “113693”)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5233 号文同意注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 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志 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T-2 日)披露。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询《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206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3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备案》                          (上证函〔2023〕651 号) 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 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 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 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 行配售,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 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及缴款日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T 日),所有 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53801”,配售简称为“志 邦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未发生调整。《发行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 售比例为 0.001534 手/股。截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 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优先配售比例未发生变 化。请原股东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志邦配债”的可配余 额,做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 有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36,505,8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100 股,剩余 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7 万手。 年 3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 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 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534 元可转债的 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 1,000 元/手转换为可转债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534 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 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 原则取整。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志邦配债”,配 售代码为“753801”。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原 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 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邦发债”,申购代码为“754801”。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的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 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 户参与志邦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志邦转债申购的, 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 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 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 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 购资金交收日 2025 年 3 月 21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 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 商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7,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协议 进行包销,包销基数为 67,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 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最大包销额原则上不超过 20,100 万元。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 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执行:如确定继续履行 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市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 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 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 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日)披露的《发行公告》及披露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 集说明书摘要》和《募集说明书》全文。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发行对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二)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 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534 手可转债。    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 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 留三位小数)      ,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 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436,505,813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 100 股,剩余 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7 万手。    (三)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5 年 3 月 18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 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53801”,配售简 称为“志邦配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 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 效申购量获配志邦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志邦配债”的可配余 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志邦家居”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 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 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五)原股东优先认购程序 额。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 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 所需的款项)到原股东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 柜台经办人员查验原股东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六)原股东参与网上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 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 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志邦转债发行总额为 6.7 亿元人民币。本次发行的志邦转债向发 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申购时间 日继续进行。      (五)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 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 不得撤单。      (六)申购办法 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 无效。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 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 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 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2025 年 3 月 17 日(T-1 日)日终为准。      (七)申购程序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5 年 3 月 18 日(T 日)(含 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八)配售规则 定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际有效申购量配售; 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 一中签号码认购 1 手可转债。   中签率=(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 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 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 公告》中公布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人(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上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 给各证券交易网点。2025 年 3 月 20 日(T+2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中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认购志邦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可转债。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一)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 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 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见 2025 年 3 月 24 日(T+4 日)披露的《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结算与登记 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脑主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三、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 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 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四、包销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认购金额不足 67,000 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 销基数为 67,000 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 包销金额为 20,100 万元。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执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 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 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五、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连水路 19 号   联系人:孙娟 联系电话:0551-67186564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551-62207151、62207152                               发行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提示性公告》之签章页)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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